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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一)重视人才培养,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持续发展

  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培养一大批具有世界眼光、经营管理水平高、熟悉农业产业政策、热心服务“三农”的新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帮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引进特殊人才和农业类紧缺人才,对其中符合本市有关人才政策规定的,予以享受本市人才引进待遇。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予以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提供继续教育机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科技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做好职称服务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博士后流动站。(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农委)

  (十二)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保障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的职责,积极参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和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努力完善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全面推进合同化经营管理,明确产、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强化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合同和订单约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风险保障机制,使双方真正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农委)

  (十三)开展社会化服务,提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能力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要积极开展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民持续增收,在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基地农户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依靠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各类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责任部门:市农委)

  (十四)严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坚持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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