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鼓励“走出去”,拓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空间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发挥种源、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并与兄弟省(区、市)在土地、气候、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紧密结合,建设域外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开拓自身发展空间的同时,更好地体现服务全国、合作共赢。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域外投资项目,优先给予扶持。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去境外投资创办或并购农业生产、加工实体。(责任部门: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商务委、市农委)
(九)加强金融支持,有效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金需求
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化发展、技术创新等项目,在中小企业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适当增加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地产农产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额度。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结构调整,在自身业务范围内,采取授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及本市有关村镇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积极运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鼓励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等涉农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保险品种,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各类保险服务,增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抗风险能力。(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入驻本市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由各区县制定有关扶持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争取上市。对区县支持龙头企业改制上市经费补助的支出,市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合资合作方式,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对外国投资者并购本市龙头企业做好安全审查。吸引和支持具有种源、先进生物技术等优势的著名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总部或研发中心入驻本市。(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办、上海证监局、市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