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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生产基地建设,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

  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本市设施粮田、设施菜田、标准化畜牧场、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优先安排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存量土地、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予以支持。优先安排农机装备购置补贴,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责任部门: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二)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民生和社会稳定。要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方面的中坚作用。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组织载体,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粮食高产创建、蔬菜标准园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行业生产标准制定,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责任部门: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

  (三)提升加工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生产加工设备,提升农产品加工水平,增加农产品附加值。通过农业综合开发、技术改造等项目安排,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添置贮藏、保鲜、烘干、清洗分级、包装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进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责任部门: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上海海关)

  (四)支持生态、休闲农业,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发展生态农业、构建循环农业产业链中的作用。探索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开展各类农业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对其中符合相关政策的,通过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农业产业为基础,积极发展生态休闲农业,融合凸现农业的生产、生态、服务和文化传承功能,带动农民持续增收。(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旅游局、市质量技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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