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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2〕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符合一定标准的农业企业。其中,经国家、省市、区县相关部门认定的,分别为国家级、省市级、区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到“十一五”末,本市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达到402家,实现年生产销售收入518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推动都市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本市正处于建设都市现代农业的关键时期,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构建都市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保障城市农产品供给和食品安全的重要力量,是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力争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有利于提升农业组织化水平,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业品牌建设,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带动农民持续增收。

  二、明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目标

  在推进都市现代农业建设的进程中,要进一步加快本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继续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作用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继续建设一批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生产基地;继续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继续在种源、花卉、乳业、食用菌、生物技术等领域构建一批科技水平高、上中下游相互承接的产业体系。强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社会责任,完善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到“十二五”末,本市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达到100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生产销售额突破800亿元,其中年生产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达到10家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的农户经营性收入比本区域平均水平高10%以上。

  三、落实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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