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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确定企业名单。在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试点范围基础上,明确试点企业和报告企业名单,组织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各项工作。

  (三)制定核算方法,科学核定企业碳排放。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南,并针对试点企业所属行业特点,界定行业碳排放报告边界和核算方法,开展企业碳排放初始盘查。

  (四)制定分配方法,开展配额分配。根据本市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和碳强度下降目标,测算并确定试点企业碳排放控制目标。研究制定分行业配额分配方法,对试点企业进行配额分配。

  (五)建设登记注册系统。建设登记注册系统,对碳排放配额进行统一管理;明确登记注册系统管理职责,加强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六)建设培育交易平台。研究制定交易相关各项规则,明确交易平台工作职责;建设交易系统,完善交易平台各项功能;支持交易平台做大做强,为建设全国性交易平台做好准备。

  (七)培育市场,适度调控。政府可持有部分配额,用于市场调控,适度引入补充机制、退出机制等手段,促进减排成本合理下降,引导碳排放交易市场良性发展,促进相关金融、服务产业的形成。

  (八)构建碳排放交易基础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年度碳排放报告制度,明确企业碳排放报告规则等;建立第三方核查制度,完善核查机构管理体系等;建立相关监管体系,加强对试点各参与方的监管。

  五、工作进度

  (一)2012年,完成各项试点前期准备工作和基础支撑体系建设。包括科学设定试点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试点企业名单、配额分配方法和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南,完成试点企业碳排放初始盘查和配额分配;建立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和交易结算系统;制定和颁布相关试点规范性文件;明确监管措施和监管职责。

  (二)2013年-2015年,启动并正式开展试点交易,维护并确保交易体系的正常运行。试点企业在本市交易平台上开展场内交易,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交易体系运行情况的适时跟踪分析、评价和完善。

  2015年以后,对试点工作进行整体分析评估,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碳排放交易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交通港口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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