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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目前及2012年-2015年中二氧化碳年排放量一万吨及以上的其他企业,在试点期间实行碳排放报告制度(这些企业以下简称“报告企业”),为下一阶段扩大试点范围做好准备。

  试点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市重点用能和排放企业范围内适当扩大试点范围。

  (二)试点时间

  2013年至2015年。

  (三)交易参与方

  交易参与方以试点企业为主,符合条件的其他主体也可参与交易。研究并适时引入投资机构参与交易。

  (四)交易标的

  以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为主,经国家或本市核证的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为补充。积极探索碳排放交易相关产品创新。

  (五)配额分配

  原则上,基于2009年-2011年试点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水平,兼顾行业发展阶段,适度考虑合理增长和企业先期节能减排行动,按各行业配额分配方法,一次性分配试点企业2013年-2015年各年度碳排放配额。对部分有条件的行业,按行业基准线法则进行配额分配。试点期间,碳排放初始配额实行免费发放。适时推行拍卖等有偿方式。

  (六)登记注册

  建立登记注册系统,对碳排放配额的发放、持有、转移、注销等实行统一登记管理。

  (七)交易及履约

  碳排放配额交易在本市交易平台上进行。试点企业通过交易平台购买或出售持有的配额,并在每年度规定时间内,上缴与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相当的配额,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试点期间,试点企业碳排放配额不可预借,可跨年度储存使用。

  (八)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

  建立企业碳排放监测、报告和第三方核查制度。试点企业与报告企业应于规定时间内提交上一年度企业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对试点企业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

  (九)交易平台

  依托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建立本市碳排放交易平台,建设交易系统,组织开展交易。

  (十)监督管理

  建立碳排放交易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对交易参与方、第三方核查机构、交易平台等进行监督管理。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本市碳排放试点交易管理办法。明确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规则,规范、有效地推进各项试点工作。同时,开展相关地方立法前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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