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2〕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本市节能低碳发展目标,促进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以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碳排放交易机制,引导企业实现较低成本的主动减排,推动本市碳排放强度的持续下降和节能低碳发展目标的实现,促进本市“碳服务”关联产业的发展和专业人才队伍、机构能力建设,为本市进一步发展创新型碳金融市场、建设全国性碳排放交易市场和交易平台、推动“四个中心”建设进行探索和实践。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指导,市场运作。加强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降低区域减排成本。
二是控制强度,相对减排。以降低碳排放强度为目标,在推动企业转型发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企业排放配额,促进企业碳减排目标的实现。
三是聚焦重点,区别对待。以碳排放规模大、强度高或增长快的行业为重点,对鼓励行业与非鼓励行业、现有企业和新增企业区别对待。
二、主要目标
建立本市重点碳排放企业碳排放报告和核查制度、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制度,建立碳排放登记注册、交易和监管等基础支撑体系。到2015年,初步建成具有一定兼容性、开放性和示范效应的区域碳排放交易市场,为碳排放交易的全面推行和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先试先行。
三、主要安排
(一)试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电力、建材、纺织、造纸、橡胶、化纤等工业行业2010年-2011年中任何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两万吨及以上(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下同)的重点排放企业,以及航空、港口、机场、铁路、商业、宾馆、金融等非工业行业2010年-2011年中任何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一万吨及以上的重点排放企业,应当纳入试点范围(这些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应按规定实行碳排放报告制度,获得碳排放配额并进行管理,接受碳排放核查并按规定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