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挂靠和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民航青海安全监管局、西北电监局青海业务办、青藏铁路公司负责)
(十六)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
35.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校舍安全、教学安全、学校卫生、寄宿制学校宿舍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及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等工作,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切实加强校舍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消防、冶金、特种设备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
36.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全面建设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省公安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7.加强冶金、有色等其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8.加强雷电、地质等灾害的风险评估,严格防雷减灾设施专项审查和许可制度。(省气象局、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9.加强电力、旅游、农机和渔船以及城镇各类管线(网)的安全管理。(西北电监局青海业务办、省旅游局、省农牧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40.加强对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辐射安全许可管理,严厉查处辐射安全违法行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五、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十八)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41.各级政府要加大安全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执行落实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