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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19.企业要强化职业卫生培训,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特种防护用品,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定期检查制度,建立职业健康档案,重点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的监测检测,加大现场预防性整治力度。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和相应的社会保障,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四、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十一)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

  20.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非法改装车辆及从事旅客运输,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省交通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经委、省质监局分工负责)

  21.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和退出,严格执行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持续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省交通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22.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23.实行公路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继续实施通行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完善安全防护、标志标识和限速设施,加强桥梁、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注重极端天气和地质灾害期间及旅游旺季景区道路的安全保通工作。(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牵头,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24.继续强化民航、铁路、农牧区交通、水上交通、城乡结合部交通以及校车的安全监管。(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教育厅、民航青海安监局、青藏铁路公司分工负责)

  (十二)深入开展煤矿重大灾害专项整治。

  25.水患严重的煤矿要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高瓦斯矿井要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各项政策措施,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审批。(青海煤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分工负责)

  26.对煤矿证照不全生产、不具备安全条件擅自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以及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煤矿机械化改造。(青海煤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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