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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6.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内部工会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和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安全和劳动保护权益,用人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省安全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7.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各级政府“一把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政府常务会议或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州(地、市)、县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安全生产工作应由政府常务或负责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分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分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分管各行业、各部门政府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省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

  8.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职能,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省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9.要不断完善和提升与行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行业准入、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评优评级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分工负责)

  10.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11.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州(地、市)、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组织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全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力量,建立安全监管机构,明确安全监管职责。(省安全监管局、省编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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