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
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内部工会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和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安全和劳动保护权益,用人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省安全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7.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各级政府“一把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政府常务会议或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州(地、市)、县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安全生产工作应由政府常务或负责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分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分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分管各行业、各部门政府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省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
8.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职能,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省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9.要不断完善和提升与行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行业准入、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评优评级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分工负责)
10.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11.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州(地、市)、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组织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全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力量,建立安全监管机构,明确安全监管职责。(省安全监管局、省编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