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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2]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组织开展对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现行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对实行行业准入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名录库、要求在本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等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一致情形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修改。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市场主体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二、维护招标投标制度统一。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政策。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制定涉及本行业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应当会商省发展改革委后印发,报省政府备案并统一在《省人民政府公报》发布。市、县(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执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政策规定,对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已有政策规定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会商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后印发,报同级政府备案。

  三、简化招标事项核准程序。按照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时,一并核准招标事项;招标事项未经核准的,招标人不得擅自组织招标,政府指定媒介不得发布招标公告。对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招标办法。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或规避招标,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四、明确自行招标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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