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民路、中山路实施黄标车限行的通告
(大政发[2012]42号)
为有效改善我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大连市创建机动车环保绿色标志道路工作方案》(大政办发 [2011] 11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人民路、中山路对黄色环保标志车辆(以下简称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2011年11月1日以后通过环保年度检验的本市籍号牌黄标车和外市籍号牌黄标车。
二、限制通行区域和时间:
限行区域:人民路(港湾广场-中山广场)、中山路(中山广场-太原街)
限行时间:6:30-19:00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军车不予限行。
对城市建设需要等特殊情形,或沿途单位、居民确因无法绕行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后,可临时通行。
四、2012年8月1日-10月31日为黄标车限行试运行过渡期。在过渡期间,对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暂不进行处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驶离限行区域。
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行黄标车限行。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及《
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黄标车限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