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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十)规范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申请程序。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申请入学一般须在新学年开始前。要求到居住地公办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意见第六条要求的材料,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到居住地学校提出报名申请,经学校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如居住地学校学额已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就近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十一)强化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招生统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申请就读居住地公办学校,如不完全符合规定条件,由居住地政府职能部门或学校受理登记后,统一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统筹安排。各区应结合实际,明确就近公办学校或定点公办学校的接纳标准,同时可采用入学条件评分等办法,根据学额情况有序接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

  (十二)严格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按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实行与本地学生同等收费政策,不得收取借读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十三)加强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关爱指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坚持教育公平和育人为本,建立与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家庭沟通联系制度,加强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习生活、心理健康的关爱指导,促进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健康成长。

  (十四)积极扶持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校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捐资兴办符合基本办学条件、质量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校。各区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校的扶持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在办学资金、设备、师资、管理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帮助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要加强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行为、质量、收费、安全、卫生等规范管理,坚决依法整治或取缔不具备办学条件、存在安全隐患和非法设立的办学机构。

  四、增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合力

  (十五)建立健全协同管理机制。坚持政府统筹、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切实把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教育部门要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主要管理职责,及时制定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方案,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接收工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督导评估范围,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公安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和居住管理,协助配合教育部门及时掌握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人数变化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发展建设事业规划。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标准合理安排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编制部门要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生数,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就业管理,提供就业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证明。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等加强对有关收费情况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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