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数量、分布及其变化趋势等情况,按照学校数量适当、区域布局合理、办学规模适度的要求,以常住人口为基准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并按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的标准建设学校。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满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实施学区调整、撤点并校的,要坚持先建后撤、平稳过渡,先行落实分流措施,确保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正常入学不受影响。
二、明确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要求
(五)本意见所称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所指对象为年龄在6周岁以上,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具有学习能力,并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市区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儿童少年。
(六)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取得暂住证半年以上,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申请进入居住地公办学校就读。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家庭户口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暂住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
(七)非起始年级适龄儿童申请进入我市公办学校就读,需向居住地公办学校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第六条规定的材料,由学校根据学额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
(八)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按民办学校的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三、优化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相关服务
(九)建立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预报名制度。各区可根据外来务工就业人员从业、居住等情况,组织教育、人社、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于当年五、六月份提前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预报名工作,查验相关材料,受理预报名申请,全面掌握入学需求情况,合理制定接纳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