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17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教育服务,解决好其随带子女在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责任
(一)保障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落实教育民生责任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工作目标,切实抓紧抓好,依法保障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二)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坚持“流入地政府负责,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居住在本区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责任,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和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统筹安排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对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学校,在安排经费时,要把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纳入实际在校生数,落实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的待遇,并按标准予以足额安排,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对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实施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校,要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