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中小企业引进国外专家和智力。引进国外专家的中小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信息公开制度和政策咨询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投诉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利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和生产经营提供便捷服务;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开展中小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投诉中心,完善受理举报制度,公开程序和方式,依法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并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中小企业自主经营的;
(二)侵占、毁损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小企业财产的;
(三)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给中小企业造成损失的;
(四)违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的;
(五)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和接受广告服务的;
(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达标、评比、表彰、鉴定、考核、升级等活动的;
(七)对中小企业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或者违法处理的;
(八)截留、挪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扶持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