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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四)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

  (五)安置残疾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

  第十八条 鼓励自然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协商约定。中小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予以资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 鼓励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协作,联合兴办各类科技开发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攻关。支持中小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鼓励中小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在产业集群发展区域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建立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共性技术研发机构或者产业技术联盟,提高产业集群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积极申请、保护、实施专利和商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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