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从事益性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提供运行保障:
(四)支持建设科学技术基础设施、购置科学技术仪器设备以及建设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和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五)支持科学技术成果和专利的应用转化、关键技术攻关产业化、产学研联盟、国际科技合作、海外学子创业、社会事业、软科学研究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六)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七)支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和科学技术人才培养;
(八)支持科学技术普及;
(九)对符合条件的科技项目予以扶持;
(十)其他与国家、省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市)区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依据市科技专项资金的投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五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确定科技计划项目,实施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经费从科技专项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资金的申请、管理、监督办法,并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二)通过政府网站公布项目申请资格条件、重点支持的方向和领域等信息;
(三)组织专家评审,实行终审委员会制度;
(四)通过政府网站公布项目立项结果和项目承担者;
(五)实施项目执行中的全过程管理和项目执行后的验收。
法律、法规规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当保密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科技专项资金。
第四十七条 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创业发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