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进海内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拥有高成长性项目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为高层次创新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对其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组织或者个人获得的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方面的业绩,作为科学技术奖励、科学技术立项、科学技术成果评定以及科学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重要条件。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重视选拔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晋升技术职称。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重视科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支持科学技术人员接受在职教育。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增加对科学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以企业投入、市场融资、外资引进等多渠道社会投入为主体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制。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财政年度支出预算科技专项资金不得低于年度预算支出的2%,县(市)区不得低于年度预算支出的1%。
第四十四条 市科技专项资金是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引导性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对实现国家战略、保障安全、促进本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二)为在本市实施的国家“863”项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和省级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提供配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