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对在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制定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自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就本市重点产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以多种方式引进有利于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专利和技术,对引进的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制度和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技术创新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应当对国家和省已批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立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支持企业重点和重大项目产业化。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重视人才培训工作,制定人才培训规划和继续教育规划,建立职工岗位技术培训制度,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技术水平。

  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型人才,共建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基地。

第四章 农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和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优化农业结构,发展设施农业规模生产技术,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

  鼓励和支持县(市)区依靠科技发展特色农业主导产业。

  加强对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研究开发和引进的管理和扶持,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应用。

  第二十八条 开展科学技术扶贫,鼓励、引导科学技术资源和科学技术人员向贫困地区流动,并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科研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