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展费用。
1、参展展位费。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发展,本届博览会不收取参展企业展位费。
2、展位特装费。展会提倡参会企业进行展位特装,特装费用由参展企业自行负责。
3、其他费用。参展企业往返及在东莞的食宿行费用自理。东莞市政府将推荐部分限价酒店和宾馆,具体名称、地点、联系方式和价格另行通知。
六、组展工作要求
(一)报名时间。
1、参展报名截止时间。参展企业报名截止时间为8月15日。请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将组织参展企业于8月15日前,汇总参展企业有关资料(附表2),连同填写并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公章的汇总表(见附表3),传真并电邮至组委会秘书处陈璐瑶、高蕾(电话:020-38819378、38819944,传真:020-38863582、38864181,电邮:cjoanna2008@126.com、mypoppy@139.com)。
2、筹备工作联系人。请于7月27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展、招商工作联系人(附表4)报组委会秘书处陈璐瑶、高蕾(电话:020-38819378、38819944,传真:020-38863582、38864181,电邮:cjoanna2008@126.com、mypoppy@139.com)。
3、各省出席展会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率团参加2012“加博会”,于8月10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按附表5要求填写,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并加盖公章后报秘书处梅菁、杨巍(电话:020-38819379,传真:38804876:,电邮:548510055@qq.com、gdboip@21cn.com)。
(二)精品馆产品申报。
请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于8月5日前收集、汇总企业精品馆产品申报表(见附表6)及有关资料,通过邮寄或E-MAIL方式交到组委会展务组尹晓涛(电话:0769-85909011,传真:0769-85981889,电子邮箱:gdfecf@vip.163.com,邮寄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12号门三楼“加博会”秘书处展务组,邮编:523960)。8月10日前组委会将对推荐的精品进行评选、确认。
(三)展务工作。
1、严格参展企业及产品资格审查。为保证展会的效果,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与当地工商、海关、检疫检验等单位加强协作,对报名参展的外资企业及其产品做好资质和质量的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资格的企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要予以剔除。对被评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的企业,要争取全部参展并申请特装展位。
2、合理分配展位。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安排展位时,对大型且同意特装的企业可考虑分配2-6个展位,规模较小的企业原则上只安排1个展位。对虚要展位,导致展位产品不足,造成展位浪费,影响展会效果的,组委会将给予通报批评。
3、展位的审核与调整。秘书处展务组将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上报的参展企业进行二次审核,剔除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占用过多资源而余出的展位,仍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重新发动其他企业参展;若无法落实新的合格参展企业的,展位由秘书处统筹调整。
4、推荐精品馆产品。请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积极推荐精品馆产品,以便秘书处进行挑选、宣传。
5、协助参展企业做好开拓内销市场的准备。做好以人民币报价等内销准备,以免出现现场洽谈无法开展的情况。请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通知企业做好配合工作。
6、配合做好展会期间的现场核查及处理工作。展会将成立现场展商核对小组,专责清查、监控、处理倒卖展位等问题。对倒卖展位和名称不符的展商、以及展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展商,纳入“加博会”警示名单,不再邀请参加“加博会”。请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通知企业严格遵守规定并做好配合工作。
7、认真开展成交统计工作。按照展会总体安排,为了解展会成果,需开展展会成交统计工作。请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并做好相关准备,并于展会结束当天(9月19日)中午12:00时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交总成果,按附表7要求填写后报秘书处展会现场办公室(3号馆序厅)。
七、注意事项
(一)布展及展会安排。
1、标准展位。展位规格为3m×3m,每个标准展位内统一配三面围板,一张洽谈桌、两张椅、两盏射灯、一个15W/220V电源插座、企业名称楣板一块、一个卫生篓。参展商可自备广告画面对展位进行简单布置。如需对产品进行陈列需自备(或租用)货架或陈列架等。
2、光地展位。
(1)光地不含任何设施,需自行请装修公司对展位进行设计及施工,另需缴纳装修押金、水电等费用。
(2)参展商需详细阅读《参展商手册》,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展位装修施工图报展务组审核。
(3)参展商需提前申请用电、展具租赁等。
3、布撤展及展会安排。
(1)特装布展。2012年9月12-14日8:30-18:00时,9月15日8:30-12:00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