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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单位和个人使用以竞价方式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办理中小客车登记,不受前两款规定的车型限制。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凭更新指标登记的中小客车,排气量不得超过更新前车辆的排气量。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2012年7月1日后购置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和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后,市本级财政按照每辆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使用新能源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转移、报废后产生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和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办理登记。

  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转移、报废后产生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中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排气量不超过2.5升的小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审核、查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转让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并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中小客车是指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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