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的情形包括:
(一)外国驻穗领馆或者领事官员使用的中小客车,需要登记为领馆号牌的;
(二)纳入汽车定编管理的单位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取得定编机构定编批准购置中小客车的;
(三)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申请境外人员或者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穗自带中小客车进口,并已取得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的;
(四)单位2012年7月1日后需要更新或者新增出租车、专用校车、公共汽车的,其中更新或者新增的出租车、公共汽车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五)个人因继承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小客车,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
(六)单位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和改制,需要转移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以及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
因前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情形转移、报废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缴纳中小客车车辆购置税,并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所有人变更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以及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办理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办理的,视为放弃指标。
增量指标摇号、竞价结果以及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审核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指标。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新能源车增量指标,应当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和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办理登记。
单位和个人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应当用于中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排气量不超过2.5升的小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