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出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出价金额相同的,按照出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竞买人出价金额和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果,及时公布买受人名单和有效编码,并按相关规定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办理付款手续。结清竞价相关款项后,买受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者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结清竞价相关款项的,视为放弃增量指标,其有效编码作废,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 竞价未能成交和买受人放弃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收回,纳入下一次竞价配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2012年7月1日后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中小客车后,在不改变车辆所有人和使用性质的情形下,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办理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期间个人不得同时申请增量指标。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小客车以及根据本办法使用增量指标登记的中小客车,在2012年7月1日后首次转移、报废的,车辆原所有人可以申领一次更新指标,再次转移、报废的,应当申请增量指标;车辆原所有人为单位的除外。
个人转出本市、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并于2012年10月31日前在本市环保部门取得有效黄色环保标志的中小客车,申领更新指标不计入前款规定的申领次数。
单位和个人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核发更新指标。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获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中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及原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其他指标可以直接申领。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证明和核验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放指标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