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增量指标摇号管理
第十八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摇号过程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新能源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单位增量指标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个人增量指标每月摇号1次,单位增量指标每两个月摇号1次。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并自行下载打印或者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申请人放弃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收回,纳入下一次摇号配置,并向社会公布。
未能配置成功的新能源车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调整为普通车增量指标,纳入下一次摇号配置。
第四章 增量指标竞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竞价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参加竞价。
第二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竞价过程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每月各组织1次。具体竞价时间、地点及内容,竞价机构应当在竞价日7个自然日前通过竞价公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领取相关竞价资料,并缴付竞价保证金2000元。
第二十七条 竞价设保留价,不设最高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