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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2〕3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和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措施,实施指标管理。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具体配置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标:本办法有效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1.2万个新能源车增量指标、6万个普通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配置,4.8万个普通车增量指标以竞价方式配置;

  (二)更新指标:单位和个人在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后可以直接申领;

  (三)其他指标: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直接申领。

  第三条 单位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占增量指标总数的12%,个人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占增量指标总数的88%。单位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配置。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归集指标申请、组织指标配置、公布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第五条 公安、司法、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等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税务部门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措施。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相关部门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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