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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设立松江区农转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区域统筹专项资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设立松江区农转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区域统筹专项资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松府办〔2010〕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设立松江区农转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区域统筹专项资金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设立松江区农转用土地出让净收益
  区域统筹专项资金的暂行办法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和土地资源稀缺程度增强,我区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简称农转用)的土地出让价格不断攀升,土地出让收益的规模不断扩大。为规范和加强农转用土地出让收益管理,切实统筹利用好土地出让净收益(即农转用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扣除市、区两级政府所得部分和土地出让成本、规费以及合理的补偿安置费用之后的剩余部分收益),让全区农民都能分享到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成果,根据国办发〔2006〕100号、沪财建〔2007〕44号、沪财建〔2007〕45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在区级层面设立农转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区域统筹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一、设立专项资金的意义与原则
  农用地是农民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是十分宝贵的稀缺性资源。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我区每年都要完成一定规模的农转用。农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转用土地出让收益理应属于农民所得,并且,全区农民获得农转用土地出让收益的机会应该是均等的。但是,从发展实际情况看,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有农转用的机会,以农业为主导的浦南地区的农民和浦北地区基本农田面积比较大的车墩、佘山、小昆山等镇的农民就无法直接获得农转用土地出让收益。因此,设立农转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区域统筹专项资金,在全区范围内统筹管理和使用农转用土地出让净收益,让农业地区的农民也能享受农转用土地出让收益所得,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十分必要,充分体现了发展的公平性和均等性,有利于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有利于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有利于为松江未来发展提供战略储备空间,有利于切实改善农村地区农民生活条件。设立专项资金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城乡统筹的具体行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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