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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松江区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松江区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松府办〔2010〕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松江区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松江区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土地复垦规定》、《关于本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全额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耕地土地复垦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执行,实行项目管理,成本核算。
  第三条 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的来源。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农业发展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区农用地土地出让净收益区域统筹专项资金等。
  第四条 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的支付标准暂定为每亩10万元(如需调整,由区财经领导小组研究提出调整方案、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其中,1万元为复垦成本,9万元为占补平衡补偿费。如果实际复垦成本超过1万元,按实际复垦成本支付,相应减少占补平衡补偿费。
  第五条 土地复垦费的使用范围。
  1、复垦成本支出;
  2、用于农民社会保障、居住转移等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支出;
  3、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土地增减挂钩等支出;
  4、其他与农业、农村和农民相关的支出。
  上述2、3项支出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土地复垦专项资金中占补平衡补偿费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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