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应采取招标的方式,对于超过规定投资的大中修项目,由镇(街道)实行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符合资质的施工队伍,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全区农村公路大中修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大中修工程质量验收采用上海市公路行业标准《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农村公路大中修项目储备。
第七章 公路保护
第三十四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置镇(街道)路政中队,配备必需的装备,镇(街道)路政中队与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保护好路产路权。
第三十五条 路政管理应覆盖到镇(街道)所有的管养公路,依法保障镇(街道)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镇(街道)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实施以下行为:
(一)占用公路;
(二)挖掘公路;
(三)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四)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涵或者设置管线等设施;
(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确实需要实施前款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公路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区公路管理机构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路政管理规定的,由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镇(街道)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标准》及有关规定承担赔(补)偿费用,到区公路管理机构办理缴纳损坏赔(补)偿费的手续。收缴的赔(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缴纳到财政国库。
第八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九条 由区公路管理机构与各镇(街道)公路管理站签定《农村公路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项指标和工作要求;目标管理的各项指标和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区公路管理机构对各镇(街道)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