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管理经费必须使用镇(街道)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核算,并受区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公路管理署定期对各镇(街道)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根据规定对各镇(街道)养护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考核。
第五章 日常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镇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公路路况的巡查工作,并根据道路路况巡查情况,编制每月日常养护工作计划,落实养护工作,并组织月度检查。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必须依据市公路管理部门制定的养护技术规范和养护定额;对于各镇(街道)养护状况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而造成有责事故的,由各镇(街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府办[2007]50号文件精神,对一时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日常养护工作,暂由镇(街道)视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落实养护主体。
第二十四条 养护作业单位应对路面、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及时性、周期性和预防性的维修保养;作业单位应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农村公路畅、洁、绿、美,设施完好,及时发现、反馈、解决公路损坏。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必须符合《上海市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确保养护作业和通行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区公路管理署每季度组织对各镇(街道)的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道)确保农村公路文明样板路、GBM工程实施路段总里程不下降。
第六章 大中修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大中修项目的方案设计、竣工验收和跟踪审价的委托和该类工作的管理;区公路管理署设立专家小组,进行相关的技术评审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区公路管理署、镇(街道)与社会中介机构签定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相互衔接。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农村公路大中修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交底、项目质量管理、项目进度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档案管理以及项目结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