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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设施量公路包括桥梁、涵洞以及路名牌、里程桩、百尺桩、用地界桩、吨位牌、绿化等附属设施。
  第九条 各镇(街道)新改建或新增农村公路设施量的核准备案按上级规定定期执行。
  第十条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管线仍由各权属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章 养护计划编制、实施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协助政府在前一年度九月底前编制各镇(街道)年度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建议计划。
  第十二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各自道路状况、资金情况和大中修方案对各镇(街道)上报的建议计划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审意见征询各镇(街道)意见后形成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对全区各镇(街道)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年度计划的审批。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与管理应遵循“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十五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对各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的年度养护管理费进行核定,市养护专项资金补贴50%,其余资金由区财政筹措,并转移支付至各镇(街道)专户集中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小修保养)经费补贴金额以各镇(街道)备案设施量为依据,按上海市行业标准进行测算,市养护专项资金补贴测算经费的50%,其余资金由区财政筹措, 并转移支付至各镇(街道)专户集中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项目,市养护专项资金补贴测算经费的50%,其余资金由区财政筹措,并根据施工合同等实行财政转移支付。
  第十八条 年度大中修项目由区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专业设计部门进行方案设计和工程经费概算,大中修项目的补贴资金以概算经费为主要依据。设计方案确认后, 原则上各镇(街道)按方案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于镇(街道)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等原因造成资金超计划的,所超资金全部由各镇(街道)承担。由于镇(街道)降低设计标准的,视实际工程质量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的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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