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松府〔2010〕1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松江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松江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根据《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镇(乡)村公路管理办法》、《上海市农村(郊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上海市公路养护管理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第三条 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本地区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区公路(市政)管理署为本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行业管理。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管理站行政上受镇(街道)管理,业务上直接受区公路管理机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设施量审核、备案

  第五条 已纳入本市、本区农村公路统计里程,并达到公路三级或四级标准的水泥或沥青混凝土路面、且长度大于500米的乡道和村道,可按规定向区公路管理署申请核准备案。
  第六条 符合前款界定但长度小于500米的水泥或沥青混凝土路面,其符合各镇(街道)的公(道)路规划的,可按规定向区公路管理署申请核准备案。
  第七条 在统计里程中既有道路未达到备案界定条件的,经整改达标后可按规定向区公路管理署申请核准备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