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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二十九)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大以上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区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申请,并作为银行贷款、续保费率浮动、风险抵押金缴纳额度调整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十一)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的打击力度。各企业要严格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管理。要落实安全责任,加强资质和资格条件审查,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严禁危险化学品禁忌物品运输;严禁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运输;严禁向未取得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发货运输危险化学品;严禁将化学品、化工制品储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企业。任何不具备安全条件储存、运输企业或个人,都不得接受储存和运输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一经发现,对相关企业及个人一律按非法生产经营处理;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十二)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凡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区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十三)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要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一般事故查处实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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