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十五)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要推进公路交通、水上运输及搜救、船舶溢油、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救援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覆盖周边和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依托消防等专业救援力量,逐步完善城市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整合应急救援信息数据、专家库等资源,逐步健全、完善本区应急救援体系。
(十六)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建立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视频监控以及装置设施温度、压力等重要工艺参数实时监控系统,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评价、监控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特别是高危重点行业企业要及时对所属区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预测危险危害因素,查找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配齐物资装备,适时开展演练,确保应急处置人员能够熟练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企业要将危险危害因素告知从业人员并加强预防和控制措施,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相关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巡查,发现问题要果断处置,防止引发事故。对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十八)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的,要采取责令整改及处罚等手段,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九)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要继续把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标准作为高危重点行业和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企业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除交通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外,禁止在非市、区级工业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督查力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区政府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关闭或取缔。对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