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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社团局制订的《关于培育发展本区行业类社会团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明确培育发展重点。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道、园区)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快培育成立空白领域内的行业类社会团体。要通过积极引导、培育,在工业、商业、农业、教育、卫生、社区服务等领域,建立健全行业类社会团体。尤其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都市型农业、旅游业和其他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或领域,培育发展功能齐全、行为规范、市场化运作、服务有效的行业类社会团体。行业类社会团体的设立必须与党政机关在“人员、机构、财务和资产”四个方面实现分开,既可以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
  (三)优化布局和结构。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制定“十二五”规划,制定本部门行业类社会团体的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社会团体的布局和结构,建立健全行业类社会团体的退出机制。争取用3年时间,对全区布局不合理的行业类社会团体进行调整,并按照市场化原则,在所有具备条件的行业建立相应的行业类社会团体、在尚不具备条件的行业可在相应的联合会下设立专业性的分支机构。要积极引导已成立的行业类社会团体扩大覆盖面,提高行业代表性。特别是要注意吸收行业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经济组织入会,吸收与行业相关的高等院校入会,提高社会团体的科技含量,增强社会团体的发展活力。对名称相近、业务交叉重复,以及分类过细的行业类社会团体,要引导其通过公平竞争,归并重组。对行业特征不明显、业务宽泛的社会团体,要引导其依托主业分类组合。对无办公场所、无活动经费、无专职人员、长期不开展活动及违法、违规的行业类社会团体要依法注销或撤销登记。
  (四)完善扶持政策。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积极研究解决行业类社会团体发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从政策上消除不利于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的障碍。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制定和完善财政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公益项目招投标和公益创投活动,在坚持市场化方向的前提下,对联合性社会团体,以及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在组织重大课题研究、经济协作、国内外重大展览、宜由社会团体出面组织的国内外经济交往、行业结构调整、反倾销反补贴等重要活动,以及政府认为必要的其它重大事项,要优先考虑这些社会团体的参与或竞标,通过多种形式给予资助,为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要完善行业类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工资、社会保障、人才培育、人才引进、人才交流等专项政策,培养造就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团体人才队伍。
  (五)支持社团自主办会。实行政社分开,从目前主要由政府部门发起组建行业类社会团体逐步向由企业自行发起组建过渡。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在人员、机构、财务和资产等方面与行业类社会团体分开,不干预社会团体的日常事务,使社会团体充分享有决策、人事、财务、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行业类社会团体负责人由会员选举产生,同时应配备与专业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使之向年轻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注重老中青相结合,吸收行业内的专家、业务骨干和优秀年轻人才到社会团体工作。专职工作人员可采取公开招聘等形式,从行业内或社会上公开招聘录用,并应按有关规定建立社会养老、失业、医疗保障等制度。社会团体以服务会员为宗旨,通过不断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切实履行服务、自律、代表、协调职能。鼓励社会团体走市场化、企业化的道路,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开办经济实体或者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社会团体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责,应给予相应经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社会团体提供服务,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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