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拓展行业类社会团体的职能
(一)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行业类社会团体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搭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交流沟通平台,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积极探索枢纽型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模式,承担好其构成体系内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等职能。要加强党建工作,创新党组织设置形式、活动内容和载体,建立党建工作联系制度。
(二)加强行业自律。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行业类社会团体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积极承接政府转移的行业管理职能;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要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行业类社会团体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必须切实为企业服务。行业类社会团体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四)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行业类社会团体要加强与本市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要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在维护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要积极组织本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内、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内、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四、加大培育发展力度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行业类社会团体以行业服务、行业协调、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及行业合法权益和行业监督为基本职能。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对各自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全面梳理,研究确定把适宜于行业类社会团体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相应的社会团体。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类社会团体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