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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文广局制定的《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报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推荐单位为委办局或企业注册所在街镇、园区;
  (二)项目推荐单位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项目申请,负责程序性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工作小组审核,工作小组可组织专家或项目调研组进行评估、评审。专家或项目调研组应当对申报项目进行客观评估和评审,出具评估、评审意见。
  (四)经工作小组审核的项目报区分管领导审批。
  (五)通过审核批准的项目,由工作小组办公室按合同下达拨款通知书,区财政局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和拨款通知书办理拨款手续。
  (六)工作小组每年分批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资助对象和资助的额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作小组用于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接受审计。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专项资金主要用途及租房协议等;
  (二)申报单位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由国家或市认定的文化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或项目的文件及证书;
  (四)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申报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定的贷款协议或合同,结息凭证;
  (五)申请担保费财政补贴的须出具申报单位的付费原始凭证及银行出具的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
  (六)申请专项资金项目须提供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
  申请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资助项目经审核批准后,区财政局按照《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有关街镇、园区应及时安排配套资金,并会同区有关部门,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二)资金使用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资助项目因故被取消、知识产权存有较大争议、注册地迁离松江区范围、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等因素出现时,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终止《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合同》的执行,并收回项目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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