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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文广局制定的《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专项资金采用奖励、项目补贴、贷款贴息或配套资助等不同方式给予项目扶持。
  (一)经国家、市认定的文化园区,支持其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基础设施投入100万至500万元的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贷款贴息和不高于100万元的公共平台建设资金支持。
  (二)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企业实施租金贴补政策。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企业租用经认定为园区内经营用房,从设立(或引进)年度起,最高可给予20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每天0.6元/平方米、第二年每天0.4元/平方米和第三年每天0.2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非新设立(或非新引进)的文化企业从区外迁入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租用经营用房的,经认定、审核,两年内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房租补贴。
  (三)鼓励集体、国有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园建设,对其兴办的文化产业类基地被评定为国家、市级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本区企业凡是获得国家和市级各类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经认可,可提供一定配套资金。
  (五)对参加国家级文化产业展会的企业,经审核,给予展位费50%的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对企业为发展文化创意类产业向银行借贷资金,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获得市以上立项资助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技术、创作、培训、版权等)中心和平台项目,按市资助的额度给予50%的配套资金扶持,扶持时限参照市要求实施。
  (七)对原创影视、动漫、创意、出版等作品给予奖励。本区文化企事业单位(属地纳税)制作的,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动画片,给予按每分钟1500元最多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本区制作的,在中央台首播的电视连续剧(每部二十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给予按每集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本区制作的,在国内影院首播的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及以上),给予按每一部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八)对在国家级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九)对本区获得国家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影视、创意设计等原创作品的创作人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十)对富有松江地方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项目或策划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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