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文广局制定的《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松府办〔2010〕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文广局制定的《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转发,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区文化产业发展,提升城市文化综合实力,规范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区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获得区级专项资金支持的街镇、园区,根据地区实际,按照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 由区文广局、发改委、经委、商旅委、科委、监察局、财政局及审计局等部门共同组成上海市松江区文化产业项目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申报受理、审核、绩效评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广局,区财政局根据工作小组审核意见拨付资金。工作小组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第四条 资助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1、注册在本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产权和知识产权明晰,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能够对松江文化产业发展和地方税收做出贡献等条件的文化企业。
2、经认定的区内重点或优先发展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
3、经国家、市、区批准或认定的经营性文化产业园区。
4、经市、区政府批准的本区文化产业公共服务(技术)项目建设和其他文化产业资助项目。
(二)专项资金优先对区内影视、新闻、动漫、网络游戏、出版发行、版权服务及文化艺术(文化艺术的界定参照2004年
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等行业进行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