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和资金审批程序
区块调整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包括区块占地面积、目前现有企业基本概况,拟调整企业情况,调整时间节点,调整后产业发展方向,对符合区块调整基本条件的项目,由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经区分管领导批准后,给予区块调整启动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划拨镇、街道、园区。
重点行业(企业)调整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包括调整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产品、职工人数,上年度产出及能源使用情况,调整完成时间及下一步发展方向,对符合重点行业(企业)调整基本条件的,由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给予专项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划拨镇、街道、园区。
1、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包括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单位的基本概况、与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对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基本条件的,由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委托区经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示范项目协议后,给予专项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划拨项目实施单位。2、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固定资产投资内容及清单,按照贷款计算的相应提供贷款合同等有关凭证,由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并核实固定资产投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给予专项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划拨镇、街道、园区。
第七条 监督和管理
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对区块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更要加强后续跟踪,如项目实施与申报方案不符时,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有权收回专项补贴。
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分批公开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项目及支持的额度,接受社会监督。
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于项目评估、审核和日常管理的工作费用,列入经委预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