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制定的《松江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松府办〔2010〕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经委制定的<<松江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松江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提升产业能级,增强松江产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10)24号]《关于转发市经信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级财政自2010年起,确保每年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用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条 管理机构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区经委、发改委、科委、财政局、统计局、环保局、安监局、审计局、监察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经委负责。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本区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区块调整启动资金补贴、重点行业(企业)调整补贴、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补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项目补贴。
第五条 补贴标准
区块调整补贴:对符合区块调整基本条件,根据拟调整区块面积、调整企业户数、分流安置职工人数,给予区块调整启动资金专项补助,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0万元。
重点行业(企业)调整补贴:1、对列入市重点调整项目,根据市补贴额,按照1:1配套给予补贴;2、对列入本区重点调整行业目录的调整企业,经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核定减少能耗数或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给予500元/吨补贴或150元/千克补贴。
高新技术产业化补贴:1、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补贴:对使用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化产品的单位,给予投入使用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化产品资金2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2、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项目补贴:对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10%以内的补贴或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贷款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三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