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区人保局制定的《松江区征地养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松府办〔2010〕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财政局、区人保局制定的《松江区征地养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松江区征地养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证征地养老资金的按期足额归集、规范使用和维护养老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被征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以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松江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沪松府办[2007]4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资金归集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征地养老资金是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自本区实行征地养老社会保障制度以来缴纳的镇级征地养老人员征地养老费。
第二条:征地养老资金实行区级集中管理。
第三条:资金归集的额度是根据历年镇级产生的征地养老人数按本市规定当年的筹资标准扣除已发放的养老待遇(含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等,下同)。
第四条:资金归集自2010年至2014年底完成。前四年全区完成归集额的60%,第五年完成归集额的40%。区财政、人保局根据各街镇、园区的归集余额以及财力状况拟订每年归集额度,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区本级财政在归集期内每年预算安排资金,对困难街镇、园区按照应归集资金30%实行补贴,但须镇级资金归集到位后再进行补贴。
第六条:在归集期内每年需发放养老金必须在当年镇级预算足额安排,并通过区、镇财力结算方式,进行资金划拨。
二、资金管理
第七条:征地养老资金归集至区征地养老专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区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第八条:征地养老专户内的资金实行“分镇核算、各自平衡”,按资金来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能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第九条: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收支预算,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在执行计划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减收支的,可对收支预算进行调整,调整一般在当年11月份进行,计划调整方案审批手续与年初预算相同,未经批准,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