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统、各行业评选“区拔尖人才后备人选”,形成向高端衔接的优秀人才梯队。(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三年一次的享受区政府津贴人员评选制度,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津贴。逐步扩大区政府津贴对象和范围,在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领域及文化、体育等重要社会事业领域建立区政府津贴制度。上述经费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区人才办、区人保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六条 区委、区政府每五年召开一次全区性人才工作大会,对区领军人才、区拔尖人才和区政府津贴享受者进行表彰,同时评选表彰“人才工作先进集体”和“人才工作先进个人”。(区人才办、区人保局负责)
第五章 加大人才服务力度
第十七条 加大区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创作服务力度。对区优秀人才申请专利、申报项目、创办公司等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择优资助1-3名优秀人才出版学术著作。(区科委、区企业服务中心、区人保局负责)
第十八条 拓展人才服务的网点建设,在区重点经济开发园区设立人才服务工作站,为优秀人才提供专人联系、定期走访和优先办理的重点服务。(区人保局负责,有关街镇配合)
第十九条 建立区优秀人才医疗保障机制。在区中心医院建立优秀人才诊疗管理制度,开辟就医“绿色通道”,为优秀人才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区卫生局负责)
第二十条 完善优秀人才健康体检及休假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区优秀人才健康体检,每三年组织区优秀人才进行一次休假疗养。上述经费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区人才办、区人保局负责)
第六章 创新人才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完善人才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区人才办负责)
1、建立健全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部门协调、专项联系和重大事项以及资金使用等配套工作制度,每年召开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全区人才工作,制定和修改人才工作具体政策,特别是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和本区紧缺、急需人才相关工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