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优秀人才创新创业舞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小型企业创新资金、产学研合作、企业技术改造、农业技术推广等科技创新项目要向区优秀人才倾斜。(区经委、区科委、区农委、区商旅委负责)
第九条 积极鼓励我区重点企业和园区申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合作项目、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合作项目、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配套扶持。(区人保局负责)
第十条 鼓励、扶持区优秀人才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对获得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最高5万元的扶持。对“浦江人才计划”等市级及以上人才工程,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配套扶持。(区科委、区人保局负责)
第十一条 健全与大学城合作机制、推进产学研基地建设。
1、充分发挥大学城智力资源优势,加大校企合作力度,组织人才专业化培训,提高我区优秀人才专业素质。(区人才办、区府办负责)
2、进一步加大高校与我区企业的合作力度,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健全以企业为主体、高校为依托、项目合作为抓手,具有松江特色的产学研合作体系。(区经委、区科委负责)
3、充分发挥大学生创业基金的作用,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机制;健全大学生实习补贴制度,鼓励和引导优秀毕业生留在松江创新创业。(区科委、方松街道、区人保局负责)
第十二条 组建由区优秀人才、外聘高层次优秀人才组成政府智库。充分发挥他们在经济、社会、民生等方面的建言献策功能,为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项目评估、绩效评价。(区政研室、区侨办、区人保局负责)
第四章 完善人才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区级领军人才制度。围绕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逐步建立完整的区级领军人才队伍。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领军人才工作室,培养研发团队,每年按研发成果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金扶持。区级领军人才聘期为三年,聘期内每月享受3000元津贴。上述经费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本区急需、紧缺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才可以聘请经认可的区外高层次人才兼职,并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扶持。(区人才办、区人保局负责)
第十四条 完善区拔尖人才选拔制度。全区每三年一届选拔50名区拔尖人才。扩大区拔尖人才的评选视野,加大对产业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入选力度。区拔尖人才届期内每月享受2000元津贴;对承担区级及以上项目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项目资金扶持。上述经费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区人才办、区人保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