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建立区优秀人才信息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相互衔接、动态更新的区级优秀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我区优秀人才信息全面、准确、实时、动态的管理及人才信息资源共享,提升我区人才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区人保局负责)
第二章 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
第五条 建立区优秀人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区优秀人才进行境外短期培训考察或中长期进修。每年组织区优秀人才到国内著名院校、科研机构及各级党校深造。对经批准立项的优秀人才培训考察项目,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按 1:1的比例承担培训考察费用。(区人才办、区人保局负责)
第六条 建立区优秀人才学术性交流制度。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支持区优秀人才参加经业内认可的具有行业先进水准的学术交流项目。对经批准的学术交流项目,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按 1:1的比例承担交流考察费用。(区人保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七条 以《松江区重点发展产业人才需求信息目录》和经济、社会事业领域紧缺、急需人才为导向,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引进的区优秀人才实施优惠政策。具体为:
1、建立区优秀人才引进“绿色通道”,为优秀人才提供落户办证、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险等“一条龙”服务。(区人保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2、对引进的区社会事业领域的优秀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协议的,可发放不低于30万元住房补贴,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按1:1的比例出资;或在区政府筹措的房源内,按政策实行先租后售,由个人、单位、政府按4:3:3的比例共同出资解决。(区人保局负责,区财政局、区住房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文广局配合)
对本办法第二条中1至6款所列以外的引进人才,可按本市公共租赁房相关规定解决住房困难。(区住房局负责,区人保局配合)
3、对引进区优秀人才的配偶,由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就业;需要协助的,按有关政策从优落实工作。(区人保局负责)
4、对引进区优秀人才的子女,及时妥善安排入托、入学。(区教育局负责)
第三章 加强人才工作载体建设
第八条 加快建立政府指导下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平台。鼓励各企事业单位、园区申报市级创新创业项目或基地,对获评的市级创新创业项目或基地给予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