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印发《松江区关于完善优秀人才开发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松府〔2010〕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松江区关于完善优秀人才开发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松江区关于完善优秀人才开发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和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完善优秀人才开发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营造人才创新创业氛围,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端智力支撑,根据《中共松江区委、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试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区优秀人才主要是指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或是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具体包括:
1、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人员;
2、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享受区政府津贴人员;
3、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领域和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中业绩突出的技术人员;
4、区内重点(骨干)企业、优秀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高创新创业能力的归国留学人员;
6、具有高级职称、高级技能、特殊才能或本区紧缺、急需的业绩突出人员。
以上3、4、5、6款中所列人才需经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
第三条 统筹全区各类人才资金,设立区政府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区政府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优秀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重大人才工程的实施,重点用于资助区优秀人才的科研项目、学术交流以及奖励性津贴。(区人才办牵头,区人保局、区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