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登记申请中涉及两个以上前置项目审批,并且具有先后审批顺序的,前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不予审批决定或不同意项目审批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给后一审批部门和区工商分局。后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前一部门不予审批决定或不同意项目审批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不同意项目审批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经过并联审批专窗反馈给区工商分局。
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或不同意项目审批意见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或不同意项目审批意见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自作出不予审批决定或不同意项目审批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经过并联审批专窗反馈给区工商分局。
(2)区工商分局收到相关前置项目审批部门许可证复制件或同意项目审批意见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许可证复印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个工作日内制发营业执照,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过并联审批专窗送达区质监局、区税务分局等后置审批部门。
区工商分局收到相关前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决定或者相关前置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与申请人申请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自收到决定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照要求修改申请内容并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区工商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之日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不愿修改登记申请材料的,区工商分局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区工商分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经过并联审批专窗反馈给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并联审批流程终止,区质监局、区税务分局等后置项目审批部门不再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区质监局收到区工商分局营业执照复制件并且其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赋予代码并制发代码证,自制发代码证起1个工作日内将代码证复制件经过并联审批专窗送达区税务分局,并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经过并联审批专窗反馈给区工商分局。
区税务分局收到区工商分局营业执照复制件和区质监局的代码证复制件并且其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制发税务登记证,并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经过并联审批专窗反馈给区工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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