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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制定的《关于贯彻<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松江位于黄浦江上游,对保护黄浦江饮用水水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坚决贯彻、模范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
  区政府成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条例》贯彻工作有序推进。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贯彻《条例》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把贯彻《条例》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制订方案、完善措施、落实经费。
  根据市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区拟定了近期2009年~2012年保护水源的具体任务(详见附件2),相关责任部门要抓好落实,确保完成。
  《条例》的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任务,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采取相应措施。
  三、加快推进供水集约化进程
  我区现有中小水源地9个,这些水源地大多由于水体自净能力有限,水质相对较差,环境风险相对较高。要尽快归并中小水源地,加快供水集约化进程,2010年底前完成石湖荡自来水厂等4座镇级水厂的关闭, 2012年底前确保区内中小水源地全部关闭,实现饮用水源集中保护、有效保护的目标。
  四、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取缔各项违法设施
  按照《条例》要求,2010年年底前依法完成浦南地区集约化取水口区级饮用水水源划分工作,划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同时,按照规范,设立相应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和警示标志。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对各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设施进行整治和清拆。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二级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畜禽养殖场、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危险品码头等项目。
  五、加强环境风险源控制和事故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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