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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制定的《关于贯彻<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制定的《关于贯彻<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松府办〔2010〕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环保局制定的《关于贯彻<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贯彻《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12月10日经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更好地贯彻《条例》,切实保障黄浦江松江段取水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安全、放心的饮用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1号)和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
  饮用水源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稳定,是上海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街镇和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意义。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把宣传《条例》作为当前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公众依法保护饮用水源的意识。
  二、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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