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会同区发改委、区经委,对除市及其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涉及重金属污染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摸底,并对企业涉及重金属污染的建设项目、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急预案制定等组织开展全面的现场监察。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管理。督促“双超双有”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1)检查范围
全区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
(2)检查时间
2010年4月至8月。
(3)具体要求
①加大重金属企业内部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报告制度,对车间或者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及时向环保部门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②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或验收工作。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确定辖区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组织、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落实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强制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4、认真梳理、查处群众信访、投诉中涉重金属污染的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停产整顿、限期治理。
(1)检查范围
2009年以来信访、投诉中涉重金属污染的案件。
(2)检查时间:
2010年5月至9月。
(3)具体要求:
①认真梳理2009年以来信访、投诉中涉重金属污染的案件,确保没有遗漏、疏忽。
②认真查处涉重金属污染的案件,做到件件有答复,件件有结果。
③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停产整顿。
④对限期治理期满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
(4)职责分工
由区环保局会同区经委、区水务局、区信访办、区监察局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三)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巩固污染减排成效,继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本区已建成的所有污水处理厂。
(2)检查时间
2010年5月至9月。
(3)具体要求
①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是否稳定运行,包括水量是否达到处理负荷、进出口水质、中控室及在线监测仪器仪表是否正常运行、运行台帐记录是否完善等;
②污泥是否进行妥善处置,严厉查处污泥倾倒入河道、水塘中及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地方堆放等造成二次污染的行为;
③对污水处理厂受委托企业处理废水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要依法从重处罚。
(4)职责分工
区环保部门会同区水务部门、区监察部门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
2、开展对垃圾填埋场专项整治的后督察。
(1)检查范围
本区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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